東基醫療財團法人台東基督教醫院
東基醫療財團法人附設臺東縣私立東基居家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第一條
東基醫療財團法人台東基督教醫院及東基醫療財團法人附設臺東縣私立東基居家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本機構)為提供工作者(受僱者、派遣勞工、實習人員)、求職者、病患及受照顧服務者免於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並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隱私,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以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頒布「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之相關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機構各級主管對於其所屬工作者,或工作者相互間、工作者與求職者間、工作者與病患或受照顧服務者間,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一)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他工作者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主管對下屬或求職者以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做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之交換條件。
(三)工作者、求職者、病患或受照顧服務者之一方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而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環境,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權益。
性騷擾之行為人或申訴人如為派遣勞工,本機構仍應依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並提供被害人應有之保護。
第三條
本機構設置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並確保雙方當事人之隱私權。
第四條
性騷擾之申訴,應以具名書面為之,如以言詞提出申訴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讀,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申訴人簽名或簽章。前項書面應由申訴人簽名或簽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
(二)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
(三)申訴之事實及內容。
第五條
本機構就性騷擾事件之申訴。專線電話:089-323362#1386。專用傳真:089-320332。專用電子信箱:hr2@tch.org.tw。
第六條
申訴人向本機構提出性騷擾之申訴時,得於申訴處理委員會決議通知書送達前,以書面撤回其申訴;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
第七條
本機構為處理第四條性騷擾事件之申訴,除應以不公開之方式為之外,並得組成申訴處理委員會決議處理之。前項委員會中應置委員三人至五人,除人資室主管為當然委員外,餘委員由執行長就申訴個案指定或選聘本機構在職員工擔任,其中女性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比例。
第一項委員會得由執行長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者,得另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
派遣勞工如遭受本機構員工性騷擾時,本機構將受理申訴並與派遣事業單位共同調查,將結果通知派遣事業單位及當事人。
第八條
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對於知悉之申訴事件內容應予保密;違反者,主任委員應終止其參與,本機構並得視其情節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及追究相關責任,並解除其選、聘任。
第九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應有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應有半數以上之出席委員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為附具理由之決議,並得作成懲戒或其他處理之建議。前項決議,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申訴人之相對人及本機構。
第十條
申訴事件應自提出起二個月內結案,如有必要得延長一個月,延長以一次為限。申訴人及申訴之相對人如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提出申復,並應附具理由,由申訴處理委員會另召開會議決議處理之。經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
第十一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已進入司法程序之性騷擾申訴,經申訴人同意後,得決議暫緩調查及決議,其期間不受前條規定之限制。
第十二條
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者,本機構得視情節輕重,對申訴人之相對人依工作規則等相關規定為懲戒或處理。如涉及刑事責任時,本機構並應協助申訴人提出告訴。性騷擾行為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本機構得視情節輕重,對申訴人依工作規則等相關規定為懲戒或處理。
第十三條
申訴處理程序如下:
(一)人資室應於接獲申訴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確認是否受理,如申訴資料初步收件審閱符合受理條件,應呈送執行長召開申訴處理委員會。
(二)確認受理之申訴事件,本機構得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調查,調查過程應保護雙方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調查結果應作成書面報告交由申訴處理委員會。
(三)申訴處理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具學識經驗者協助。
(四)申訴處理委員會應依會議結果,作成附具理由之書面決議,並依員工工作規章,決議當事人之懲處。
第十四條
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訴處理委員會得不予受理:
申訴方式程序未依第四條所定程序。
同一事件經申訴處理委員會決議確定,或已撤回後再提出申訴。
對不屬於性騷擾範圍之事件提出申訴。
申訴人非性騷擾事件之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第十五條
本機構對性騷擾行為應採取追蹤、考核及監督,以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並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
當事人有輔導或醫療等需要者,本機構得依申請協助轉介至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執行長核定公布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