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公益勸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財物,應依主管機關許可之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使用,不得移作他用。
如有賸餘,得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個月內,依原勸募活動之同類目的擬具使用計畫書,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動支。
前項之賸餘款項再執行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二、計畫目標:
為善盡社會大眾的每一分愛心捐款,特訂立此計畫。
三、目的:
「早療早好。讓愛走動~偏鄉早療關懷公益募集計畫」基金募集總金額為16,031,791元(含利息新台幣751元+13,620元),其勸募活動財物使用計畫將於民國104年2月28號到期,但經計算後計畫至到期日時尚有餘款。因此為善用社會大眾之愛心與符合當初捐款之目的,請同意依據公益勸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繼續將未使用完的基金,依原計畫目的持續投注於偏鄉早療的醫療服務。
四、工作內容與服務對象:
持續從事早期療育全人關懷醫療照護服務,讓所有需要孩童住民,皆能獲得完善醫療及照顧。
五、經費用途:
本基金之展延運用將持續用於早療全人關懷事工之醫療照護(顧),專業人員聘任,硬體、儀器、系統、環境設備之增購、擴建或整修與相關支援費用。(詳附件)